来源:政治部 作者:jfqjcy 发表日期:2022-06-16 浏览量:1914
党课教材
齐抓共管 持久发力
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
促进公正执法 维护公平正义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焦文
大家早上好!我是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焦文,很高兴在区委党校的统一安排、精心组织下,有这个和在座各位共同学习、提高的机会,今天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齐抓共管 持久发力 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 促进公正执法 维护公平正义。将结合我们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实践,和大家共同探讨“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及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开始交流前,首先请大家收听一段音频:
类似这样内容的手机彩铃,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在和政法战线工作的朋友联系工作、致电问候时都曾经收听过,这些内容也就是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的“三个规定”的宣传。
2011年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政法机关自下而上分两批开展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区政法各单位在区委、上级政法单位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围绕“五个过硬”要求,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全面开展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各项工作任务。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教育整顿期间,为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我区党政干部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院全媒体、全方位的开展内外宣传,在大力提高全体干警思想认识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五个一”全时段开展外部宣传:一是传播“一个主题”。充分利用公众号、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二是制作“一条彩铃”。精心制作录制了“三个规定”宣传音频,通过“检务通”手机彩铃向社会各界进行政策宣讲。三是发布“一份倡议”。在院门口张贴“三个规定”内容的温馨提示,向周边居民和来访群众广泛宣传。四是发出“一封书信”。向干警家属致信,杜绝打听案情、插手检察办案等现象发生。五是开展一次“四长”集中大宣讲。印制“三个规定”合订本,组建了检察长、院领导为成员的宣讲团,利用一周时间对区国土局、住建局等14个单位进行了集中宣讲。宣讲团成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分包单位实际情况,提前沟通交流,认真准备宣讲材料,深入宣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政策界限、典型案例等,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慧芳同志到区委办和机要局开展了宣讲。集中宣讲活动共组织我区领导干部签订公开承诺书166份,进一步营造出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收到了极好的社会效果。讲了这么多,可能不少学员在想什么是“三个规定”?“三个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一、“三个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的文件名称都很长,读起来还有些拗口,理解了归纳一下就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其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三个规定”是什么?有多么重要了吧。
从国家层面上说,“三个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对于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坚实基础,是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保障。
从社会层面上说“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形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二、“三个规定”内容的全面落实必将推进形成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
为了使全体学员对“三个规定”有较深入的了解,下面对具体内容进行一些解读。
(一)“三个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指的是哪些人员?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该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应带头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为地方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让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会有哪些影响?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之规定,领导干部有该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做?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五)根据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六)根据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但司法人员与之接触交往过程中,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七)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会有什么后果?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和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司法办案人员身居工作一线,利益多、诱惑大,与当事人律师及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符合法纪规定,防止利益输送。严禁泄露办案秘密,向当事人推介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及通信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监督,恪守法律、公正司法,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八)当您发现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应该怎么办?
落实“三个规定”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共同营造健康的司法环境,打造不过问、不插手案件办理的良好氛围。如果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是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调查处理;二是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举报反映,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三是我给大家推荐一个举报网站:12309中国检察网。这个网站上可以实时查询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进行监督,功能很齐全!12309还是检察服务热线的电话号码。此外,检察院有个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集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中心,非常便捷。
教育整顿以来,各级政法机关狠抓制度落实的“组合拳”,有力推动了记录报告制度的落地落实,“逢问必录”的习惯逐步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逐步减少,司法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全体公职人员、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形成党政机关带头、全社会共同监督参与执行“三个规定”的良好局面。让我们同频共振,持久发力,携手营造严格规范的司法环境,有力促进公正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推进法治解放、和谐解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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