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检察院与县纪委监委建立协作机制
凝聚合力共画公益保护“同心圆”
修武县检察院与县纪委监委会签《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等12个方面加强双向衔接,开展协同监督,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一、明确四项机制,打好“组合拳”。一是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县纪委监委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发现在公益诉讼领域,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县检察院处理。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二是证据交换使用机制。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收到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基于办案需要,可相互查阅、复制案件材料,调阅案卷卷宗。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置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以及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可相互交换转化。三是调查协作配合机制。对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社会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上级机关、县委、政府、人大督办的重要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协作配合调查的案件,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四是工作预警机制。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公益诉讼领域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及时予以提醒警醒,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二、明确两类情形,破解“老大难”。一方面,县纪委监委在办理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案件时,对于相关疑难问题,可商请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提供办案指导。另一方面,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拒不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法纪责任,有效破除工作阻力。
三、明确保障措施,筑牢“支撑点”。一是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指定日常联络科室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以及信息共享、日常工作的处理等具体事务。二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三是开展同堂培训,举办公益诉讼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时,应邀请对方派员参加,也可主动邀请对方领导和业务骨干为己方进行公益诉讼业务授课,共同提高公益保护意识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能力。四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据修武县院材料整理)